在“十四五”開局之際,審計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着眼于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揭示實現發展目标中存在的問題,并依據問題進行合理精準定責。内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風險管理的“第三道防線”,應通過精準定責,提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效果,改善組織的治理和管理,為組織增加價值,實現組織的目标。本文對新形勢下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現狀進行剖析,進而提出精準定責的原則和實現路徑。
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現狀剖析
現階段,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如責任界定标準不合理,統一責任界定标準缺乏,責任界定困難,問題監管考核意識薄弱,制度松弛,問題定責後跟蹤整改體制不健全等。尤其是針對一些非财務指标可衡量的問題定責,審計人員受自身經驗、能力及知識結構的限制,僅能以短期内開展的審計調查與搜集的審計證據作為判斷和評價的标準,極易産生審計風險,造成内部審計發現問題定責失衡、定責失當、定責無依據等。究其原因有以下五方面。
(一)與定責相關的法規制度體系不健全
當前出台的涉及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法 規制度多為“通知”“意見”“管 理辦法”等政策指導性文件,國家層面相關法律規定較少。政策指導性文件雖然數量龐大,但缺乏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适用範 圍不足,影響能力有限。此外,定責工作中缺少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相關文件涉及領域不全、覆蓋面有限等,導緻在實務工作中缺乏可以參考的制度規章,各單位對同一類問題定責的政治站位、認知角度和重視程度等不盡相同,造成責任界定标準不統一。從具體内容來看,目前出台的各類法規制度中,缺乏對問題定責主體及其職責、客體責任的判定标準等事項的說明,導緻對于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的定責較為模糊,無法根據現有标準進行精準定責。
(二)對定責工作的重視程度有待提升
在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中,企業領導的态度直接影響到定責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相關文件精神,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要認真研究并及時整改。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主要負責人并未意識到自己是風險控制和問題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在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進行定責時,利用職權将責任轉嫁 給如财務、審計等其他部門, 導緻責任界定浮于表 面。此外,對企業領導的責任界定更是難以考核與落實,由此造成内部審計發現問題定責工作存在諸多困境。
(三)組織尚存在權責重疊區域或管理盲區
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權責失衡易導緻機構運轉不靈、管理效率低下。在實務工作中,部門相互争奪責任管理盲區的剩餘控制權,導緻權力重合;由于管理缺失,管理盲區極易滋生違規和腐敗風險,且無人擔責,給内部審計發現問題定責工作帶來較 大困難。
(四)定責的主體和客體不明晰
定責的主體為審計發現問題界定責任這一動作的發出者,即由誰定責。目前,關于審計發現問題責任界定主體的研究較少,相關法律法規對審計發現問題責任界定主體沒有明确規定,導緻定責主體的确定不清晰、不合理。定責的客體是指定責對象,即在審計發現問題時“給誰定什麼責”,其關注的是将哪些單位或個人納入審計發現問題定責範圍。當前我國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定責的客體,除了在領導幹 部資源環境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中有所規定外,對其他方面審計發現問題的定責客體缺乏可以參照的規定。責任客體界定在理論或實踐中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确定責任客體通常依賴定責主體的經驗,具有較大随意性。定責主體和客體的不清晰,容易導緻審計發現問題責任界定的公信力和說服力不強。
(五)缺乏有效的定責運行流程
審計發現問題定責流程是審計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現階段我國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确界定問題定責相關的流程,實務工作中企業對審計發現問題定責的做法不一,不同企業審計發現問題定責的流程存在較大差異,有些企業定責流程設計不合理,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原則
現階段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缺少普遍适用、準确反映責任界定客觀規律的原則,制約了内部審計發現問題責任界定工作的有效開展。本文在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現狀剖析的基礎上,總結出以下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原則。
(一)明确權責并确保權責對等原則
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精準定責是審計工作的必經環節,而定責的核心本質是明确權責分工,且需要确保權責對等,依據問題的權力歸屬界定責任劃歸。一般來說,責任具有兩面性,既包括履行職責與義務的積極責任,又包括承擔失責後果的消極責任。當然,該原則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平衡責任原則。鑒于傳統審計關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者、審計者與被審計者在具體界定責任範圍時,需要兼顧并平衡這三者間的權責利關系。在定責中可以利用權力清單制度助力約束權責,明确以責任約束權力的相關機制,使權力約束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以此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的開展。
(二)基于客觀現實明晰責任歸屬原則
客觀性原則要求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審計最根本的職業要求之一,如何基于客觀現實明确責任劃歸,是内部審計人員必須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因此,基于客觀現實明确責任歸屬,才能推動審計發現問題定責制度的建立、發展與完善。此外,明晰性要求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的定責規則要清晰明了,具體包括定責程序、定責标準、定責範圍等。當然,具體在定責程序執行過程中,需要明确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處罰情況;定責範圍需要明晰具體的定責情形;定責标準需要明确違規違紀違法等不同情況的具體判斷依據,綜合考慮問題情節的嚴重程度,最大化降低自由裁量權,進而提高内部審計發現問題問責定責的質量。
(三)信息溝通公開透明交流原則
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在實務操作中可能需要多部門協同。因此,增強定責過程的信息互通,有利于提升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适當性與可信性。此外,信息公開機制可以提升審計發現問題精準追責以及整改實施的效率和效果。為确保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公允性與可靠性,需要盡可能 地做 到信息互通、共享與公開。提升内部審計發現問題信息公開的覆蓋率,建立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配置與使用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提升内部審計發現問題定責的精準性。優化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形式與内容的透明度,為利益相關者獲取問題定責信息提供途徑與渠道。
(四)實時追蹤動态調整原則
通過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實時追蹤與動态調整,能夠減輕問題定責的不适應性。定責的不适應性影響了内部審計定責和追責的實施效果,因此,在定責和追責工作後期尤其需要重視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跟蹤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同時加強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追責和整改的監督與控制。另外,還需要重視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持續跟蹤與動态協調機制的建設,努力構建動态調整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跟蹤管理機制的内容及框架體系。
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的實現路徑
審計促進高質量發展過程中要求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精準定責、聚焦主責主業,推行“權責對等、權責相符、失責必究”的權力清單制度改革舉措,實現健全的權力運行精準定責機制。本文認為,可以通過以下路徑實現精準定責,明确問題責任并溯源,最終實現控制和防範風險,助力企業發展提質增效。
(一)構建系統的定責法規制度體系
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需要建立健全較為科學、适宜、合理且詳盡的定責法規制度,作為定責工作的參考依據。首先,在相關領域法規中,增加有關審計發現問題後的定責内容,明确問題責任,使各類問題的界定有法可依。其次,依照相關法規對各類政策指導性文件進行整合,清理修改過時内容,提高法規政策适應性。各地方有關部門應根據中央文件及時頒布配套政策,出台更加細化的指導性文件,指導定責工作的開展。針對定責的不同問題應在統一标準下進行細化,完善定責的主體、客體及機制等。
(二)提升企業領導對定責工作的重視程度
一般而言,各級單位或部門對定責工作會有不同程度的抵觸情緒,不願意主動承擔責任。從定責主體及管理層的角度來說,重審計輕定責追責的現象較為普遍,領導不重視使得定責工作在組織協調、資源供給、工作權限等多方面受阻,給定責工作帶來困擾。因此,提升企業領導對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的重視程度,将是保障責任界定工作有效落地、推動後續追責及整改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
(三)明晰企業各部門及崗位職責
部門及崗位的職責劃分是否清晰、是否有明确的制度文件規定是影響内部審計發現問題定責準确性的重要因素。強制劃分責任與權力,實現權責對等、分明,可有效減少推诿扯皮以及阻礙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的可能性因素。企業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詳盡闡述公司領導需承擔的經營管理職責,在企業内部控制制度中清晰界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在部門規章及績效考評規定中清晰界定各崗位的職責,為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據。
(四)基于現實明晰責任歸屬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審計發現問題定責委員會,根據不同審計問題歸不同部門管理的要求,由不同組織或部門牽頭,做到實事求是,責任分明,結合現實,因情而定。問題的性質直接影響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的流程與依據。對于内部審計發現的問題,首先需要判定是一般性問題還是違法或違紀問題,對關鍵問題進行精準定性,責任界定工作才會更加精準。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責任界定工作的開展主體往往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審計部門隻對一般性問題進行“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界定,提出審計意見,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紀檢部門對違紀問題進行界定和追究、處理;司法部門對違法問題進行界定和追究、處理。而當審計發現問題涉及管理層、治理層,尤其涉及中共黨員時,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區别于一般情況,還應當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内法規進行處理。
(五)明确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運行流程
基于文獻分析和調查研究,本文認為,内部審計發現問題精準定責工作可按以下六個步驟 進行操作:第一,在已查 證問題事實的基礎上,對問題的主要性質特征進行梳理研判,判斷問題的分類,确保問題定性分類準确,然後根據不同類别追溯相應的責任歸屬關系。第二,确認發現問題是否需要定責。區分是一般性問題還是違法違規等關鍵性問題,對于一般性問題,可作為提示性意見反饋給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或提交相關部門完善制度要求;對于關鍵性問題,要聚焦重點領域,精準定位責任對象。第三,根據審計發現問題涉及的權責及時間邊界,判斷對方是否需要納入定責範圍。第四,根據審計客體在發現問題中的具體行為特征,按照前述定責原則進行分析判斷并初步定責。第五,根據“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進行容錯糾錯,給出定責結果。第六,複核定責過程,确認 定責結果完整、準确、無誤。
(六)強化定責工作的數字化賦能
随着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企業的數據量激增,同時呈現出類型多、來源雜、變化快等特征。對于内部審計工作而言,數字化審計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因此,應充分依托信息技術為審計賦能,構建智能化審計發現問題定責工作體系,有效提升定責的準确性,助力企業發展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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